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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5-14 20:37:47 人气:
配套除尘设备未运行,生产记录与维修台账存在明显出入,涉事人员有各种说法,关键岗位人员的口供前后不一致,执法人员如何打开局面?
2024年秋天,安徽省蚌埠市的执法人员遇到了一起棘手的案件:企业生产线正常运转,但配套的除尘设备并未运行,生产记录与维修台账存在明显出入。面对询问,涉事人员有各种说法,关键岗位人员的口供前后不一致,企业还反复以“突发故障”“无法停产”等理由推脱责任。执法人员如何打开局面?
2024年9月11日,安徽省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)进行现场检查时,一个反常现象映入眼帘:热镀锌生产线正满负荷运转,但其配套的除尘器风机却完全停运。面对执法人员询问,车间班长徐某某声称“交接班时还正常”,并且以“记录员请假”等理由拖延,始终未提供运行与维修记录。
执法人员迅速固定现场证据,依程序制作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,详录生产状态、设施停运与积尘矛盾等关键信息,拍摄现场照片并绘制《现场勘查平面图》。
同时,执法人员调取了公司9月份以来的《镀锌除尘器运行记录》《产品产量日报表》及《物品出库单》等关键台账进行逐项比对,核查发现两处明显矛盾:一是产量报表显示生产持续“满负荷”,但除尘器运行记录在检查前多日出现“断档”空白;二是出库单显示9月11日已领取维修材料,但维修记录却延迟至9月15日。“产量没减、记录空白、领了维修材料却不修”,这些证据形成合力,初步揭穿了企业“突发故障、及时维修”的虚假陈述,证明其存在为维持生产而故意拖延维修、放任污染物直排的嫌疑。
为彻底查清事实、锁定责任,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安环专员顾某、镀锌车间班长徐某某、生产厂长李某某、机修班长周某某4名关键人员开展了8次调查询问,并制作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。
初期,涉案人员口径不一、相互推诿,四人均隐瞒“除尘器长期停用”“故障后未及时维修”的事实,企图以“临时故障”“设备仍可部分运行”“无法停产”等理由推责。
面对僵局,执法人员于10月23日采取了关键行动在现场进行除尘器故障还原性测试(已采取了多种手段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测试)。同时,企业编制的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中已明确“废气处理设施故障停止运行,需立即停止污染产生工序”规定。客观实验结合企业相关规定,构成了无可辩驳的物理与制度证据链,彻底击碎了当事人的不实陈述,为后续突破奠定关键基础。
10月26日,执法人员在最终询问中出示还原性测试视频、台账记录等关键证据,涉案人员的心理防线被突破,开始相继坦白,承认此前所谓“立即维修”“设备仍可运转”等说法均为编造。
最终查明:9月9日故障发生后,徐某某仅关闭设备却未上报,直至9月14日晚才通知周某某维修,9月15日才停产维修好。期间生产线持续运行,导致烟尘直排。至此,“发现故障、隐瞒不报、持续生产、延迟维修”的完整违法事实被清晰还原,证据链实现闭环。
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对新材料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.6万元;同时,依据相关规定,将直接责任人员徐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。该案通过对企业罚款与对责任人拘留的“双重惩处”,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应有代价,更向全社会传递了生态环境监管“零容忍”的信号,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威慑力,为查处同类逃避监管违法行为提供了范本。
(一)面对企业“巡查时设备正常,不知故障,无主观故意”的辩解,如何破解?
执法人员可重点通过三方面固定证据:一是核查运行台账真实性,对比记录与实际情况;二是通过排班表、交接班记录和询问锁定责任人及应发现故障的时间节点;三是对照内部管理制度,证明其未履行自查、上报等义务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本案中,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生产厂长李某某、车间班长徐某某,确认热镀锌生产线不存在“无法停产”的技术障碍;调取企业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,证实企业应知晓并应履行停产义务;根据企业停产维修除尘器的记录以及故障期间产量日报表,证实企业具备停产能力却未停产,“无法停产”是虚假辩解。
执法人员可采用“细节追问+书证核验+现场测试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破。本案中,执法人员聚焦关键时间节点进行追问,暴露口供漏洞;调取通话记录、出库单、维修台账等原始书证,构建独立于口供的事实时间线;在确有必要、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现场还原性测试,推翻“故障期间设备可部分运行”的虚假陈述,最终还原完整违法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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